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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問題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問題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問題
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問題
1、工資按離職前十二月月平均工資計算。《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公司不出具任何理由,直接開了你,不給你經濟補償金的情況,公司是違法辭退需要支付二倍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金
3、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需要雙方簽字蓋章。如果是單位以裁員理由按流程操作出具解除通知書給你,一般只要證明你簽收了即可。經濟性裁員需要支付提前三十天通知或支付1個月待通知金。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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