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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單位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單位超過一個月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單位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您好。勞動合同法第10條第2款規定: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84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超過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14條第3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對於以上法條的規定應當做如下理解:用人單位應當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簽訂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2倍工資。超過一年仍未簽訂合同的,視為已經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最多隻能有11個月,即從第二個月起至滿一年時止,並非是到簽訂合同時止(如果是在一年以內簽訂合同的,可以説是到簽訂合同時止)。 您入職已經是第二個月了,單位還未簽訂合同的,您可以要求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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