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勞動爭議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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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勞動爭議提交到人民法院解決的話,那麼需要考慮這樣一個問題,人民法院應當受理這起勞動爭議嗎?在我國,並不是所有的勞動爭議法院都會受理的。究竟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勞動爭議的情形有哪些呢?以下是具體介紹。
1、用人單位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給付勞動者工資性住房補貼所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就勞動合同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或者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爭議,經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4、因社會保險發生的下列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1)勞動者因用人單位未為其建立社會保險關係而造成損失,請求用人單位賠償因此所受損失的爭議;
(2)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或者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權行為造成工傷,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
對於勞動爭議而言,勞動仲裁是前置程序,只有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處理之後,當事人對處理結果不服的,才能進入勞動訴訟程序。這點是大家很容易忽略的,希望能夠引起大家的注意。如果您遇到了什麼勞動爭議不能解決的話,可以向本站在線律師進行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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