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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試用期簽訂勞動協議可否離職

工作試用期簽訂勞動協議可否離職

工作試用期簽訂勞動協議可否離職

我國對勞動者在工作期間的法律權益有着較為詳細的解釋和保護,勞動這在試用期間也有相應的法律法規進行保護。那工作試用期簽訂勞動協議可否離職呢。下面小編就這類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期間的勞動關係解除行為做具體的介紹。

一、試用期離職規定

1、《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正規企業辦理職工離職大概需要一週左右的時間,先要由本人寫好離職申請,提交到本人所在部門,再由所在部門提交人力資源部門(有時候也可以直接把申請交到人力資源部門),人力資源部門進行情況核實後,再提交公司辦公會議審定。

3、離職前需在原單位完成工作的交接、有關費用的結清等手續,依照具體公司的制度而定。

4、另外還需要注意的是關於違約金的問題。首先是否涉及違約金,如果有要弄清楚金額是多少,如何計算的。

二、試用期離職原因

試用期離職原因總體分為兩大類。一是自己主動提出離職,二是用人單位提出辭退。

1、自己主動提出離職的原因

(1)新工作崗位因素:在不同企業,崗位的工作內容、運作流程、團隊協作風格,領導管理方式上都存在着較大差異,同時工作本身的變動會對新員工固有的工作習慣和行為帶來挑戰,一旦磨合不好,感到不適,難以適應新崗位,便感吃力,內心滋生放棄念頭。

(2)新工作環境因素:陌生的環境一定會給新人帶來不安全感,這點在大型企業尤其明顯。筆者甚至在珠三角等大型勞動密集型企業中曾發現:個別新員工在龐大的工廠區域迷路情形。同時陌生的管理環境更是新員工放棄的主因之一,企業如何幫助新員工適應新環境也存在着方方面面的不足。

(3)新人際關係因素:新員工進到新公司,渴望有人幫助,有人關懷,有人教導,能獲得同事友好熱情的支持。這樣新員工進來能夠最快速融入團隊。但如今有許多企業因為企業文化沒有好的倡導,人力資源沒安排好師徒幫教及新員工跟進管理,部門成員之間的人際關係冷漠,或因前任離職而遺留一些不良情緒,都造成新員工加入新公司、新部門後的孤立感,從而蒙生退意。

(4)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也有可能在試用期選擇離職:

a、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b、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c、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d、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e、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2、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員工的原因: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這類情況我國的勞動法律規定,勞動者只要提前説明就可以解除這類勞動關係。相應的如用人單位沒有繳納社保或對勞動者的勞動保護不到位的,勞動者也可以提出相應的勞動解除,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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