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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確認仲裁申請書應載明哪些事項

勞動關係確認仲裁申請書應載明哪些事項

勞動關係確認仲裁申請書應載明哪些事項

一、勞動關係確認仲裁申請書應載明哪些事項?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這裏寫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二、哪些情況下可申請仲裁?

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可就以下爭議提請勞動仲裁

1、因用人單位開除、除名、辭退勞動者及勞動者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

2、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獎金、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

3、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包括因履行、變更、中止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4、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含部分無效)、事實勞動關係、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職工流動、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5、因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6、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三、怎樣進行勞動爭議仲裁?

1、遞交勞動仲裁申請書及相關證據;

2、申請書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員會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自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並組成仲裁庭;決定不予受理的,説明理由,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4、勞動爭議仲裁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協議不公開進行或者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除外。仲裁庭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5、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回申請處理,對被申請人可以缺席裁決。

6、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並將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7、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8、仲裁庭做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仲裁庭經審查後,認為其撤回申請成立的,向雙方當事人發出《准予撤回申請決定書》;但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的,不影響反申請的審理。

勞動關係仲裁申請書就類似於我們在提起民事訴訟的時候遞交的民事訴訟狀,其實整體的格式和應該載明的內容都是大同小異的。然後文中也要講清楚雙方就勞動關係確認引發爭議的前因後果,可是申請仲裁就和提起訴訟一樣,沒有證據的話,或者,當地的仲裁機構不具備管轄權的,都不會被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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