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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每月工作時間

勞動法規定每月工作時間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勞動者工作時間包括準備結束時間、作業時間、勞動者自然需要的中斷時間和工藝中斷時間。

勞動法規定每月工作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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