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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期內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醫療期內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醫療期內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嗎?

醫療期內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的。《勞動合同法》關於醫療期的規定主要有第40條和第42條的規定,主要是明確企業對醫療期內的員工不得進行非過錯性解除(該法第40條)和經濟性裁員(該法第41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處於醫療期內的員工,並非企業絕對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法》只是明確了醫療期內企業不能進行非過錯性解除和經濟性裁員,並沒有規定企業不可以進行過錯性解除(第39條)和協商解除(第36條)。所以,對於醫療期內的員工,企業可以其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存在嚴重違紀、存在嚴重過錯的理由解除其勞動合同,也可以與進行溝通,在支付經濟補償金等相關事宜達成一致的前提下協商解除其勞動合同。

注:(1)勞動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不符合退休、退職條件的,應當延長醫療期。延長的醫療期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具體約定,但約定延長的醫療期與前條規定的醫療期合計不得低於24個月。

(2)下列情形中關於醫療期的約定長於上述規定的,從其約定:A.集體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B.勞動合同對醫療期有特別約定的;C.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對醫療期有特別規定的。

關於員工在試用期間的醫療期。根據《勞動法》第21條規定的精神,試用期是包含在合同期限之內的,因此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可以享受醫療待遇。根據原勞動部辦公廳《關於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患病醫療問題的覆函》和原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3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可以享受的醫療期限為3個月。

部分用人單位會在勞動者醫療期內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這顯然是違反勞動法的,勞動者遇到此種情況,可以向當勞動仲裁機關或人事部門申請仲裁處理,對於仲裁結果有異議的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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