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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沒簽勞動合同的責任是什麼

用工沒簽勞動合同的責任是什麼

用工沒簽勞動合同的責任是什麼

用人單位有實際用工行為的,此時需要同時按照我國法律中的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才行,否則的話單位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責任,這對單位的利益是有所損害。那一般單位用工沒簽勞動合同的責任是什麼?關於這個問題,本站小編馬上在下文中為你解答。

一、用工沒簽勞動合同的責任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同時,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未籤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明確要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但在實踐中,仍有不少企業與其職工建立勞動關係時,沒有簽訂書面合同,這種情況一般被稱為“事實勞動關係”。

從勞動法原理上分析,勞 動爭議應否受理,是以爭議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其爭議是否屬於勞動爭議範圍來確定,而不是以這種關係是否合乎法定形式來確定的。事實勞動關係儘管存在建立形式上的缺陷,但仍然是勞動關係,屬於勞動法的調整範圍。因此,事實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向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申訴,有關機構應予受理。

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不論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只要存在事實勞動關係,並符合《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17號)的受案範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均應受理。

但此時並不一定就是用人單位不願意籤,也有可能是勞動者自己不願意簽訂勞動合同。但單位出於自身利益的考慮,需要及時的採取措施進行處理,否則必然會損害到自身利益,反而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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