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賠償金如何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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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合同法賠償金如何計算?
(一)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1、協商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2、因病或非因工傷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醫療補助費(不低於6個月工資,重病加50%,絕症加100%)
3、不能勝任解除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超過12年的,按12年算)
4、客觀變化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5、經濟裁員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6、逾期給付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 額外經濟補償金(原經濟補償金的50%)
(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賠償金
賠償金=經濟補償金總和×N=工作年限×月工資×(1 50%)×N(1
(三)因用人單位不訂合同或合同無效賠償金,違法解除合同賠償金1= 應得工資收入×25%賠償金2= 醫療費用×25%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工資標準計算及依據
違法解除賠償金=錄用費用 培訓費用 直接經濟損失 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勞動者違反保密條款賠償金=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或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潤) 合理的調查費用
用人單位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
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了賠償金的,不需要再向勞動者另行支付經濟補償。
二、賠償金支付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之外,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也就是説,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的(即”違法終止或解除”),那麼勞動者可以選擇:
1、 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2、 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直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值得注意的是,當用人單位違法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如果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則無權再要求用人單位向其支付賠償金。但是在勞動合同客觀上不能繼續履行的情況下,則仲裁員或法官可以裁決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根據不同的情況,需要支付的賠償金計算方式是不一樣的,可以根據具體的情況來進行計算。比如説用人單位是屬於主動辭退員工或者是員工主動進行辭職,兩者所需要支付給員工的金額的計算方式都是不一樣的。這些在法律上都是有相關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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