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勞動工傷 >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包括什麼內容是什麼意思?

勞動合同包括什麼內容是什麼意思?

一、勞動合同包括什麼內容是什麼意思?

勞動合同包括什麼內容是什麼意思?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有: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二、勞動合同的必備內容有什麼?

1、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三種: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屬這一種;無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沒有具體時間約定,只約定終止合同的條件,無特殊情況,這種期限的合同應存續到勞動者到達退休年齡;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協商選擇合同期限時,應根據雙方的實際情況和需要來約定。

2、工作內容。

在這一必備條款中,雙方可以約定工作數量、質量,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等內容。在約定工作崗位時可以約定較寬泛的崗位概念,也可以另外籤一個短期的崗位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還可以約定在何種條件下可以變更崗位條款等等。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在這方面可以約定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的規定,各項勞動安全與衞生的措施,對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措施與制度,以及用人單位為不同崗位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工作的必要條件等等。

4、勞動報酬。

此必備條款可以約定勞動者的標準工資、加班加點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的數額及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等。

5、勞動紀律。

此條款應當將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約定進來,可採取將內部規章制度印製成冊,作為合同附件的形式加以簡要約定。

勞動合同中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員工的工作內容,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者的薪資待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遵守勞動紀律,這些都屬於勞動合同中的必備條款,必須要在勞動合同中體現出來,否則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

標籤: 勞動合同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gongshang/laodong/go0v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