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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培訓期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培訓期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培訓期的規定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法培訓期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並沒有對培訓期作出任何的規定,培訓期限由公司自己確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因此,用人單位不能單純地認為只要為勞動者提供了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了專業技術培訓,在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時,就可以向勞動者要回雙方勞動關係存續期間支付的培訓費用。

勞動合同法對培訓費的規定,在什麼情況下,用人單位都不能收取勞動者培訓費;

1、崗前培訓,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得收費,更不得約定違約金和服務期;

2、專項培訓,也叫專業技能培訓,企業應墊付培訓費,但是可以和勞動者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如果勞動者在服務期內離職的,用人單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勞動者按照雙方的約定支付相應違約金

二、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收入;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新員工入職以後必然是要接受用人單位的培訓的,而這一過程中,用人單位難以避免的就需要給員工支付相應的培訓費用,其實這也是用人單位在員工身上的投資。培訓期限可長可短,這並不受到法律制度的限制,但是,就算勞動者需要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也不應該超過培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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