幹了十五年辭職賠償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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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幹了十五年辭職賠償多少?
幹了十五年辭職賠償多少,實際上是不存在的,在單位工作十五年自己主動離職的話公司不需要支付補償金,受迫離職的才有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的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員工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只要員工是在正常情況下主動提出來離職的,無論工作年限有多久都不能跟公司要補償金,正常情況下辭職的話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沒有提前30天通知的話,給單位造成的損失員工是要承擔責任的。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能夠關於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問題達成一致的話,那麼就可以要求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如果是屬於用人單位通過暴力脅迫的方式威脅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的話,是需要支付賠償金,補償和賠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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