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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由誰申請才行?

工傷鑑定由誰申請才行?

工傷鑑定由誰申請才行?

現如今,工作中工傷的發生會帶來隨之產生的諸多問題,其中申請工傷鑑定是工傷鑑定的基本前提,它主要就表現為獲得工傷鑑定的資格,以便日後受傷職工完成相應工傷鑑定流程,得到賠償,工傷鑑定由誰申請、它的主體是誰常是大家困惑的問題。下面,小編為大家介紹一下工傷鑑定由誰申請?

一、工傷認定由誰申請

工傷認定申請主體有三類:

(一)職工所在單位;

(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

(三)是工會組織。

(一)職工所在單位。由於工傷保險實行的是僱主責任原則,因而在工傷保險方面,僱主承擔了許多方面的責任和義務。工傷事故發生或者職業病被確診之後,為了及時搶救受傷職工,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促進單位的安全生產,有必要要求職工所在單位承擔首要的工傷申請義務。工傷職工所在單位的申報時間限定為在事故發生或職業病被確診後的30天以內。只有在特殊情況下,經過勞動保障部門的同意,才可以將申請時間延長。

(二)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申請工傷認定是工傷職工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工傷職工獲得工傷保險待遇的基本前提。為了充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限申報職工工傷認定的申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1年內可以直接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傷害性質認定申請,這一申請時限遠遠長於所在單位的申請時限。

(三)工會組織。工會作為維護職工權益的羣眾組織,幫助受傷害職工及時進行工傷認定申請,是工會組織的一項重要義務。

二、相關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是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而制定的法律條例,自施行以來,對於及時救治和補償受傷職工,保障工傷職工的合法權益,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發揮了重要作用。由於用人單位故意拖延申報工傷時間,導致職工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無法認定工傷。

法院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據相關法規,判決用人單位賠償職工應享受的工傷待遇。工傷保險請求權和民事賠償請求權是兩個不同的請求權,任何法律法規沒有從實體上否定工傷職工的民事賠償請求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應當解釋為是一種程序性的規定,即當出現工傷事故時,受害職工應當先按《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程序進行處理,按《工傷保險條例》無法獲得賠償時,才能按民事侵權進行處理。

地方性法規-《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在當前宏觀經濟形勢下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中也規定:妥善處理未經工傷認定的工傷保險賠償糾紛。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動者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時效無法認定工傷的,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用人單位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能夠認定勞動者符合工傷構成要件的,應當判令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給予賠償。綜上,如果發生過了工傷認定期限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起訴。

綜上,提出申請的主體有三,可以是受傷職工個人或其直系親屬,也可以是用人單位,還可以是工會組織,但他們之間有着時間期限的區分,在發生工傷一個月之內,公司可以提出工傷鑑定申請;超過一個月的,受傷職工可在受傷日起的一年內提出工傷鑑定申請,這些條例在一定程度上保護了受傷職工的合法權益。

標籤: 工傷 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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