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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十級法律時效是多久?

工傷鑑定十級法律時效是多久?

工傷鑑定十級法律時效是多久?

一般在工傷職工受傷後需要進行傷情鑑定,這對於職工來説是在受傷後再事故處理中比較重要的一步,因為用人單位需要在工傷鑑定結果後對工傷職工進行賠償,那麼工傷鑑定十級法律時效是多久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一、工傷鑑定十級法律時效是多久?

工傷賠償屬於勞動爭議,如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即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能力鑑定機構是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分為兩級: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是第一級的鑑定結論,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是最終的鑑定結論。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組成, 由本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人事行政部門、衞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經辦機構的代表以及用人單位的代表組成。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建立醫療衞生專家庫,將具有醫療衞生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掌握勞動能力鑑定的相關知識和 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的專家列入專家庫中, 作為勞動能力鑑定專家組的備用人選。

1、鑑定機構:省、 地(市)二級勞動鑑定委員會按照評殘標準鑑定傷殘等級和護理等級。勞動鑑定委員會受當地政府委託,由勞動、衞生、工會等部門的有關主管領導組成,下設辦公 室負責日常工作。可以委託有資格的醫院,也可以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或者設立勞動鑑定中心,開展勞動鑑定工作,但應當客觀公正地作出鑑定結論(見第 14~16條)。

2、鑑定時機。醫療期滿必須鑑定,條例第13條規定:“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治癒,或者傷情處於相對穩定狀態,或者醫療期滿仍不能工作的,應當進行勞動鑑定。”在這3種情況下進行鑑定, 最重要的是執行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是政策上規定治療、停工休息併發給工傷津貼的期限。這並非需要治療而終止治療,超過醫療期仍需治療時還是要報銷醫療費的。目前規定工傷醫療期為1個月至24個月,最長為36個月(見18條),較外國一般規定6個月至12個月時間長得多。醫療期滿評殘是為了轉發傷殘待遇, 停發較高的工傷津貼,有利於保障職工和企業雙方利益,避免“小傷大養”造成的浪費和損失。許多人問:為什麼不規定“醫療終結”時間呢?我們請專家研究過這個問題,多數專家認為:對於不同的傷病情,不同的人體素質和醫院的不同醫療水平,並考慮到醫學的發展,從醫療技術角度規定“醫療終結標準”是很困難的。借鑑國際作法從政策上規定醫療期。許多省市已規定和執行“醫療終結” 期限,仍可以作為地方性補充標準執行。

3、傷殘鑑定的時效。凡涉及傷殘申請傷殘保險金給付的,均須進行傷殘鑑定。傷殘鑑定的時效必須等到“醫療終結”方能進行,即被保險人出險後,經過一段時間的治療和功能鍛鍊後,其功能恢復到一定的程度處於穩定狀態,此時才能準確評定傷殘的程度。通常鑑定時效為出險後3-6個月,為有利被保險人考慮,最長不超過6個月。

法律上規定對於工傷鑑定的結果在醫療終結後的有效時間為3-6個月,治療期間可以不用工作,在傷情相對穩定再選擇是否有工作能力,更多問題可以諮詢365律師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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