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抵押房屋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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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簽訂抵押房屋的買賣合同是否有效
設有抵押的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1、房屋抵押權存續期間,出賣人(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房屋的,不影響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即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
2、出賣人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時仍未履行消滅抵押權的義務,致使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要求出賣人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的,應予支持。
3、買受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經法院釋明後仍堅持不變更的,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但買受人同意並能夠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二、抵押合同和買賣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性質不同。
購房合同時房屋買賣合同,不具有擔保性質,而抵押合同具有擔保性質。房屋抵押合同是抵押權人(通常是債權人)與抵押人(既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簽訂的擔保性質的合同。
2、對象不同。
抵押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簽訂的合同,購房合同是房屋買賣雙方簽訂的,所以對象不同。房地產買賣合同是一方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於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款的合同。轉移所有權的一方為出賣人或賣方,支付價款而取得所有權的一方為買受人或者買方。
三、抵押合同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以下列財產設定抵押的,抵押合同無效:
1、土地所有權;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但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
3、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和其它社會公益設施;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民法典》規定必須進行登記的抵押合同未登記的,如以航空器、車輛、船舶、林木、企業設備等動產,以城市房屋、土地使用權等不動產抵押的合同,必須到主管部門進行登記,未到主管部門登記的為無效合同。
破產企業在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前6個月至破產宣告期間,對原沒有設立抵押的債務設立抵押的合同無效。
債務人有多個債權人的情況下,債務人將其全部或大部分財產抵押給一個債權人,侵犯了其他債權人的利益,從而喪失履行其他債務能力的,抵押合同無效。
國有企業的已確認為關鍵設備、成套設備或重要建築物設立抵押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的抵押合同無效。
簽訂的抵押房屋買賣合同是有效的,除非合同的內容違法了法律的規定,或者不是簽訂當事人的真實意願,那麼該合同就不是合法有效的,當事人可以不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而不用承擔任何責任,要是合同屬於合法有效的就要按約履行,否則就是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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