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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徵税對象是如何規定的

契税的徵税對象是如何規定的

契税的徵税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
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三)房屋買賣;
(四)房屋贈與;
(五)房屋交換。
前款第二項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契税暫行條例》第一條
《契税暫行條例》第二條

契税的徵税對象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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