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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知情權範疇有哪些?

業主知情權範疇有哪些?

任何現行的法律法規、商務合同,如果限制或取消了最基本的這兩類業主知情權,勢必會帶來信息不對稱,藴含了對業主權利的侵犯的機會。

業主知情權範疇有哪些?

比如,一方面要求業主服從業主共同決定,要求業主服從開發商為業主選取前期物業的決定,卻不要求開發商或業主組織或物業公司對業主的知情權給與方便查詢、抄錄與複製的支持義務,甚至在訴訟時,開發商與物業公司與業主組織並不承擔舉證的責任。這樣的權利義務錯配,就是對業主的權利的侵害。

又比如,在業主入住小區之前,業主的權益是通過政府監督檢查來代為保護的。政府監督檢查的全部信息,都是業主可以知情的信息。行政部門作為業主的受託方為業主監督房屋開發,其監督過程的各類資料管理混亂、分散各處、難以得到,或者以涉及隱私為名,或者以主體資格不當為名,拒不公開相關資料以方便業主查詢、抄錄與複製。這樣的權利義務錯配,就是對業主權利的侵害。

又比如,很多地方的規章制度,其設立的時間早於《民法典》,但是業主權利的認識,還尚未引起重視。在這些法律或規章裏,業主、業主組織的字詞根本看不到,更不要説行政部門對業主知情權的保障義務,就算有了業主這一名詞,但是業主作為一個有組織的主體參與到立法的,除北京市建委的一些嘗試外,還很少看到。比如北京地方法規: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佔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是屬於該小區的所有權人,針對於業主的所有權利因物業公司應該尊重業主的所有權利,按照法律規定的埋向業主進行報告,如果業主發現物業公司有隱瞞甚至於亂收費現象,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其物業公司。

標籤: 業主 範疇 知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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