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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一、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賠償標準是什麼?

至於租賃合同提前解除的賠償問題,如果租賃合同未對此約定,承租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由承租人賠償出租人的損失。一般來説,剩餘租期超過3個月的,賠償數額按3個月租金計付;剩餘租期不滿3個月的,賠償數額以剩餘租期的租金計付。因此,就你的情況而言,你需賠償3個月的租金給房東。

二、押金不是違約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

房屋租賃合同中一般會涉及簽訂合同後房主預先收取幾個月的租金為押金的問題,如果雙方一旦發生什麼爭議,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約,出租人往往會扣留押金做為違約金。實際上,押金並非是提前解約的違約金。

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和相關附屬物品交給承租人使用,為確保承租人在使用過程中給租賃物造成的損害能得到賠償,才設定押金。從這個角度講,不管是正常結束租賃關係,還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只要租賃物沒有受以損害,押金都應該退還

除非雙方在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一方違約解除合同,以押金為標準確定約定的違約金數額。

三、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情形

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條件下可以解除租賃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賃協議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約收回租賃房屋;

(2)協議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難,可與承租人協商收回租賃房屋;

(3)房屋承租人確實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長期閒置,不能物盡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過失將所租房屋損壞,改變房屋用途、拒絕修復或者賠償的。

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情況下,不允許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賃合同,出租人可以起訴到該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請求法院調解或者判決,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在進行租房後也是需要簽訂租賃合同的,在租賃期間承租人也是需要按照合同中規定的內容去執行的,如果承租人在租賃期間未經允許就擅自將房屋進行轉租,或者是未經允許就擅自更改房屋的結構等情況後,因為承租人做出了違約行為出租人也是可以與之解除租賃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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