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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房地產轉讓情形有哪些

效力待定的房地產轉讓情形有哪些

效力待定的房地產轉讓情形有哪些

有時候説房地產買賣,也有説房地產轉讓的。當然,不管怎樣説,只有最後生效,具有了法律效力的,那麼才能最終達到當事人的目的。而實踐中也經常出現房地產轉讓行為被認定為效力待定的情況,那常見的效力待定的房地產轉讓情形有哪些呢?本站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效力待定的房地產轉讓情形有哪些

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訂立的房地產轉讓合同

《合同法》第47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房地產轉讓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表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該行為中,如某限制民事作為能力人與某人訂立一份受贈與房地產轉讓協議,係獲純利益之合同,則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2、無權代理訂立的房地產轉讓合同。

《民法通則》第66條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合同法》第48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無處分權的人訂立的房地產轉讓合同。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無效”。

除了以上三種情形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二、房地產轉讓無效的情形

1、因欺詐、脅迫的房地產轉讓行為無效;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房地產轉讓行為無效;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房地產轉讓行為無效;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房地產轉讓行為無效;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房地產轉讓行為無效。

效力待定的房地產轉讓,並不等同於無效的轉讓行為,此時僅僅是效力尚未確定,需要當事人在一定時間內作出追認等意思表示,那麼才能讓房地產轉讓行為生效或者無效。而實踐中,當事人最好也避免出現房地產轉讓無效、效力待定的情況出現,不然就會對自身利益造成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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