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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是為加強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與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黑龍江省實際,制定的法規。

頒佈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文       號:黑政辦發〔2019〕42號

頒佈時間:2019-10-19

實施時間:2019-10-19

時 效  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範性文件

第一條 為加強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與監督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執法證件,包括《行政執法證》和《行政執法監督證》。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核發、使用及相關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從事行政執法行為的人員(以下簡稱行政執法人員),必須取得《行政執法證》。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的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以下簡稱行政執法監督人員)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必須取得《行政執法監督證》。

第五條 縣級以上政府負責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具體負責行政執法證件的審核、監督和管理。

各級行政執法機關負責本機關行政執法證件的申領和日常管理。

第六條 省司法廳負責組織全省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資格培訓、考試和證件制發等工作,並確定公共法律知識培訓的內容。

市、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人員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資格培訓和考試等工作。

省級行政執法部門負責統一組織或者分級組織本系統專業法律知識培訓,經培訓並考試合格的,方可參加公共法律知識培訓、考試。

第七條 全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按現行經費渠道解決。

第八條 申領《行政執法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編在職且在行政執法崗位工作;

(二)熟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參加專業法律知識、公共法律知識等培訓並經考試合格;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條件。

已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的人員,可以免於執法資格考試。

第九條 申領《行政執法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級行政執法機關、鄉鎮政府向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並由其審定;

(二)市級行政執法機關向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並由其審定;

(三)省級行政執法機關向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並由其審定。

符合發證條件的,由負責審定的司法行政機關逐級向省級司法行政機關領取《行政執法證》。

第十條 下列人員可以申領《行政執法監督證》:

(一)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分管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人;

(二)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專門從事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在編在職人員。

第十一條 申領《行政執法監督證》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縣級以上行政執法機關向同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並由其審定;

(二)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向上一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請並由其審定。

符合發證條件的,由負責審定的司法行政機關逐級向省級司法行政機關領取《行政執法監督證》。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證件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持證人姓名、性別及照片等基本信息;

(二)所屬司法行政機關或者行政執法機關名稱;

(三)證件編號、二維碼;

(四)發證機關、發證時間。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申領行政執法證件應當如實提交相關材料,並對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禁止為工勤人員、勞動合同工、勞務派遣人員、臨時工等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申領和發放行政執法證件。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證件僅限本人在行政執法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中使用,並妥善保管,不得偽造、塗改或者轉借他人。

行政執法證件遺失的,由行政執法機關對外公示説明後,按照證件申領程序重新申領。

行政執法證件破損或者需要變更所載信息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收回行政執法證件,逐級上交負責審定的司法行政機關,並及時按照證件申領程序重新申領。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證件的動態管理,每季度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持證人員進行清理,及時辦理行政執法證件收回手續;新增的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應當按程序辦理行政執法證件申領手續。

省司法廳應當建立全省行政執法證件信息查詢系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通過查詢該系統或者掃描行政執法證件二維碼,對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實名查詢,獲取持證人員基本信息。

縣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於每年12月1日前,將本轄區發放、收回行政執法證件情況報市級司法行政機關。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於每年12月15日前,將本轄區發放、收回行政執法證件情況彙總後報省司法廳。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司法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申領或者辦理行政執法證件的,可以向本級或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舉報。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調查核實並處理。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監督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負責辦證條件審定的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上級司法行政機關取消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資格,收回行政執法證件:

(一)偽造、塗改或者轉借行政執法證件的;

(二)以報送虛假材料等方式取得行政執法證件的;

(三)不再從事行政執法或者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

(四)其他應當收回行政執法證件的情形。

按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被收回行政執法證件,取消行政執法和行政執法監督資格的,2年內不得重新申領。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取得行政執法證件從事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

(二)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監督人員不持證執法、監督的;

(三)為不符合規定條件人員申領行政執法證件的;

(四)偽造或者變造行政執法證件的;

(五)允許被取消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資格的人員或者被收回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繼續從事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的;

(六)其他違反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司法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或者上級司法行政機關責令改正並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由有權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為明知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辦理行政執法證件的;

(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不予辦理行政執法證件的;

(三)違反規定程序辦理行政執法證件的;

(四)違反規定取消行政執法資格、行政執法監督資格、收回行政執法證件的;

(五)其他違反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行為。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黑龍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黑龍江省行政執法證件管理辦法的通知》(黑政辦函〔2015〕60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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