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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頭經濟特區電子政務建設管理辦法

汕頭經濟特區電子政務建設管理辦法

汕頭經濟特區電子政務建設管理辦法

汕頭經濟特區電子政務建設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和規範電子政務建設和管理,提升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務能力,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根據《廣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頒佈單位:暫無信息

文       號:暫無信息

頒佈時間:暫無信息

實施時間:暫無信息

時 效  性:暫無信息

效力級別:暫無信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電子政務建設和管理,提升行政效能和公共服務能力,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管理創新,根據《廣東省信息化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汕頭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特區範圍內下列電子政務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市、區(縣)政府財政性資金的項目;

(二)市、區(縣)政府融資的項目;

(三)政府特許經營項目或者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PPP項目)。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電子政務項目,是指具備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單位(以下統稱電子政務實施單位)運用計算機通訊和信息管理技術,提供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項目,主要包括工程類、設備類、軟件類和服務類等類型。

第四條電子政務建設和管理,遵循統一規劃、統一標準、集約發展、互聯互通、資源共享、注重安全的原則,促進電子政務持續、健康發展,防止盲目投資和重複建設。

第五條 市電子政務管理辦公室作為特區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負責電子政務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確定的技術管理機構負責電子政務外網和共性業務系統運行維護、技術管理等工作(以下統稱市電子政務技術管理機構)。

其他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子政務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電子政務的組織領導,確定主管部門和技術管理機構,落實工作職責,推進電子政務工作有序開展。

第七條 特區建立電子政務績效評估機制,評估結果作為本級人民政府績效管理的考核指標之一,以及後續電子政務項目審批、運維經費撥付的依據。

電子政務績效評估的具體辦法由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並組織實施。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省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規劃和特區電子政務發展要求,組織編制全市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公佈實施。

市財政部門根據全市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規劃,每年安排一定額度的建設專項資金,用於市級電子政務項目的前期工作和建設。

第九條 特區實行市級電子政務項目年度申報和專項申報制度,並與市財政部門的預算草案編制工作相銜接。

第十條 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每年七月底前聯合市財政部門向電子政務實施單位徵集下一年度市級電子政務項目。

電子政務實施單位認為需要新建、改建、擴建市級電子政務項目的,應當在每年八月底前向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申報,並提交項目建設方案,具體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目標內容、技術規範、投資概算、實施計劃等。

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內容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應當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在規定時限內予以補正;申報單位不予補正或者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超過年度申報期限,因重大任務、緊急需要或者上級臨時要求等特殊情況確需追加市級電子政務項目的,有關電子政務實施單位應當向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專項申報,並提交本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申報材料。

第十二條 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對受理的申報項目進行預審,視不同情形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不符合全市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規劃和有關規定的,退回申報單位並説明理由;

(二)基本符合全市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規劃和有關規定,但前期工作仍不充分的,提出指導意見要求申報單位進一步優化完善,並商市財政部門撥付一定額度的項目前期工作經費;

(三)符合全市電子政務發展總體規劃和有關規定的,通過預審。

第十三條 通過預審的市級電子政務項目,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應當針對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概算的合理性,依次開展下列工作:

(一)通過公開競爭方式委託第三方進行初步審查;

(二)組織專家進行集中評審,必要時開展實地調研或者邀請部門代表參加;

(三)提出評審結論。

前款規定的電子政務項目屬於專項申報的,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可以直接提出評審結論。

第十四條通過評審的年度申報市級電子政務項目,由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根據輕重緩急進行排序後,在年度電子政務專項資金額度內列出項目清單,經會同市財政部門審核確認作為擬建項目,並向相應的申報單位出具評審意見,同時通知其申報部門預算草案。

通過評審的專項申報市級電子政務項目,因受資金額度限制而最終未能列入項目清單的,作為備選項目,在下一輪市級電子政務項目篩選中,同等條件下優先列入項目清單。

第十五條 市級電子政務項目立項審批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包含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市政工程項目的電子政務項目,由市發改部門負責立項審批,有關後續管理工作按照國家、省、市工程建設相關規定執行;

(二)前項規定以外的電子政務項目,由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負責立項審批。

第十六條 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的電子政務項目,市發改部門進行立項審批時,應當以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出具的評審意見作為重要依據之一。

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電子政務項目,電子政務實施單位應當根據評審意見及市財政部門同意列入預算的有關文件,對項目建設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後,形成立項申請報告,向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立項申請的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應予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出具立項批覆,同時抄送市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經確認作為擬建項目的市級電子政務項目的評審意見有效期一年,自發出之日起計算。有效期內電子政務實施單位未申請立項的,評審意見自行失效。

第十八條電子政務實施單位應當執行國家、省、市關於項目立項、工程建設、資金管理、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規定,並按照立項批覆確定的建設方案開展招標投標、政府採購、工程監理、合同管理,實施情況報立項審批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市級電子政務項目建成並經試運行合格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驗收。

項目驗收通過後,驗收報告作為市財政部門辦理財政投資評審及撥付後續資金的依據。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項目,不得投入運行,市財政部門對項目後續資金不予撥付。

第二十條通過立項的市級電子政務項目實施過程中,確需對立項批覆確定的項目建設方案進行重大調整或者擬投資金額超過立項批覆確定的投資概算總額10%的,電子政務實施單位應當報立項審批部門重新審核,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二十一條 區(縣)電子政務項目的評審、立項和建設參照本章市級電子政務項目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網絡建設與管理

第二十二條 電子政務網絡實行統一管理制度。

電子政務網絡由政務外網和政務內網組成。政務外網是非涉密工作業務專網,由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政務內網是涉密工作業務專網,由機要部門按照保密要求統一管理。

第二十三條 特區建立統一的電子政務外網平台。

市、區(縣)兩級電子政務外網應當按照市電子政務建設規範和技術標準,接入電子政務外網平台。

各電子政務實施單位之間的外網互聯及與省、市、區的縱向外網連接,原則上依託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外網平台,不得自行鋪設專網線路或者組建信息傳輸骨幹網。已經建成的非涉密工作業務專網,應當逐步整合到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外網平台;確需保留的,應當實現與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外網平台的互聯互通,並報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電子政務實施單位申請接入電子政務外網平台,應當向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書面提出,並憑其核準文件向市電子政務技術管理機構辦理接入。

因國家、省另有規定,電子政務實施單位確需單獨開設非涉密工作業務專網的,應當將電子政務外網技術及安全方案報本級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開設。

第二十五條 電子政務外網的IP地址由市電子政務技術管理機構統一分配、管理。

區(縣)電子政務外網的IP地址,由區(縣)電子政務技術管理機構向市電子政務技術管理機構統一申請後進行分配、管理。

區(縣)電子政務技術管理機構應當向市電子政務技術管理機構通報本地電子政務外網的應用管理情況。

第四章 信息資源應用與管理

第二十六條 特區建立電子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管理和信息共享交換機制,實現跨區域、跨部門的信息共享和數據交換。

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訂全市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市電子政務技術管理機構負責開發、建設全市電子政務信息資源數據庫和信息共享交換平台。

第二十七條凡是列入全市電子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的信息,電子政務實施單位應當按照統一規定和標準,向市電子政務技術管理機構提供數據交換接口,並對入庫信息進行實時更新,動態管理,確保其真實性和安全性。

電子政務實施單位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的信息資源,以及通過特許經營、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電子政務建設和應用所產生的信息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負責綜合管理。

第二十八條 電子政務實施單位所獲取的電子政務共享信息,只能用於本單位履行職責需要。

未經提供信息的電子政務實施單位同意,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或者公開所獲取的電子政務共享信息,但屬於政務信息公開範圍內的信息除外。

第二十九條 特區推進電子證照系統建設,推進網上辦事系統與電子證照系統對接,推進電子證照服務和應用。

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應當按照省的標準規範,建立全市統一的政務電子證照文件數據庫,推動電子證照文件共享應用,逐步實現全流程網上辦事。

電子政務實施單位應當按照電子證照通用目錄和服務目錄,做好本單位政務證照電子化工作;鼓勵服務對象使用電子證照,提高網上辦事效率。

第三十條 教育、醫療衞生、供電、供水、供氣、公共交通、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機構,應當通過網站及其他方式向社會提供與民眾生活相關的公共服務。

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應當對本級公共服務機構的信息公開和服務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五章 應用系統建設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 “汕頭政府在線”是覆蓋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共性電子政務應用系統,具備辦公自動化、行政審批和電子監察等功能。

“汕頭政府在線”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

第三十二條 除國家、省另有規定外,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統一應用“汕頭政府在線”開展網上辦公、行政審批和電子監察等工作。

市、區(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確需在電子政務外網上單獨開發或者保留已經開發運行的電子政務應用系統的,應當向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按照統一的技術規範和標準接入建設並負責其運行維護,同時接受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直接使用國家、省業務軟件的電子政務實施單位,應當實現業務軟件與特區信息資源共享平台對接,建立數據返回共享機制,確保信息資源屬地存儲和應用。

第三十三條 特區推行辦公自動化,建立統一的公文處理和公文交換系統,實行行政機關網上全流程辦公自動化,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第三十四條特區建設統一的網上辦事大廳系統,推行網上申辦、後台審批、效能監察一體化的電子政務公共服務模式,推進政務公開、網絡問政、行政審批標準化等工作,接受網上諮詢、監督與投訴。

第三十五條市人民政府入門網站是市人民政府對外統一發布信息和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網上窗口,由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統一規劃和組織建設。

各區(縣)人民政府、派出機構、市政府工作部門應當在市人民政府入門網站設立專門欄目或者將其子網站與市人民政府入門網站鏈接,並指定專門機構或者專人負責內容建設和運行維護。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六條 特區建立健全電子政務安全保障體系。

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會同公安、國家安全、保密、機要等單位,制定本市電子政務安全保障技術要求和工作制度規範,建立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數字認證體系。

第三十七條電子政務實施單位應當加強電子政務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保密審查和日常監控管理、信息資源分級管理、應急管理和數據容災備份等與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相關的管理制度。

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定期組織對電子政務實施單位的外網與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 電子政務建設應當使用正版軟件和經依法認證的信息安全產品,並做好相應的更新、升級工作。

第三十九條 電子政務項目的建設方案和驗收要求、使用的產品以及相關服務,應當執行信息安全的相關技術標準。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危害電子政務網絡與信息安全的活動,不得使用電子政務網絡從事違法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可能造成不良後果的,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可以依法採取技術手段進行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電子政務實施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電子政務主管部門移送監察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一)未按規定申報即啟動市級電子政務項目的;

(二)通過立項審批的市級電子政務項目,未按規定開展建設的;

(三)市級電子政務項目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入運行的;

(四)未經批准,對電子政務項目進行重大變更或者接入電子政務外網平台或者單獨開發電子政務應用系統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違反電子政務建設管理的其他行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在電子政務建設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國家、省計劃下達或者國家、省、市共建的電子政務項目,屬於國家、省統籌安排並撥付資金的電子政務項目,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組織實施,實施情況報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備案。

第四十四條 涉密電子政務項目的建設和管理及其相關活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祕密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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