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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死亡是否直接解除勞動關係?

員工死亡是否直接解除勞動關係?

一、員工死亡是否直接解除勞動關係?

員工死亡是否直接解除勞動關係?

可以直接解除勞動關係,但勞動關係是不存在自動解除的。對於員工身亡的情況,如果單位有員工的死亡證明,可以直接辦理勞動關係終止手續。如果員工身亡,不是自動解除勞動合同,而是終止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依法決定提前解散的;其他。

我國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方式共有三種,即勞動者單方面解除、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雙方協商解除,但不存在自動解除。為保護勞動者的權益,法律對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動合同的規定最為寬鬆,除了雙方有明確約定等特殊情況,只要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而企業如要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則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對單位而言,如果單位有員工的死亡證明,可以直接辦理勞動關係終止手續。如果單位沒有,單位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去填寫一張“終止勞動用工登記表”來終止與職工的勞動合同。另外作為單位,還需要填寫一份書面的“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用快遞等方式,送達到死亡職工家屬手中。注意,作為單位要保留好委託快遞的相關單據,預防以後有糾紛可以做為證據。

二、如何區分勞動關係和僱傭關係?

(一)關係主體的範圍不同。勞動關係的主體具有特定性,即一方只能是勞動者個人,另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國家機構、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

(二)關係主體間的地位不同。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僅具有平等性,而且具有隸屬關係,即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

(三)關係適用的法律性質不同。勞動關係主要由勞動法調整,主要是《勞動合同法》及其實施條例。

(四)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不同。勞動關係主體間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應當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仲裁是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

(五)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到人身損害後,相對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同。

(六)受國家公權力的干預程度不同。勞動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在許多方面受到國家的干預,體現國家的意志,須以國家法定的工資、勞動時間、勞動保護等條款為內容。

(七)關係的穩定性不同。一般來説,勞動關係中勞動者有長期、持續、穩定地在用工單位工作的主觀意圖,同時用人單位在招聘時也是以勞動者長期為單位提供勞動為目的。

員工死亡可以直接解除勞動關係,勞動關係與僱傭關係的主要區別在於關係的存續時間、侵權歸責的原則、管理關係的方式方法,關係的穩定性,國家權力機構的干預程度,一般來説,勞動關係比僱傭關係更穩定,更受勞動者的青睞。

標籤: 死亡 勞動 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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