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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訴訟利害關係人規定是怎麼樣的?

環境行政訴訟利害關係人規定是怎麼樣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

環境行政訴訟利害關係人規定是怎麼樣的?

(一)被訴的行政行為涉及其相鄰權或者公平競爭權的;

(二)在行政複議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為第三人的;

(三)要求行政機關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的;

(四)撤銷或者變更行政行為涉及其合法權益的;

(五)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投訴,具有處理投訴職責的行政機關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

(六)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情形。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的利害關係人是指對於訴訟標的有直接或間接利害關係的人。直接利害關係人有權向法院起訴或可能被提起訴訟。間接的利害關係人對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沒有直接的利害關係,但當事人一方的敗訴可能使自己遭受不利後果時,可以參加到訴訟中輔助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法律上利害關係”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與行政行為之間存在的一種因果關係,所以,從合法權益、行政行為及其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這三個維度來探討“法律上利害關係”的構成是較合乎邏輯的研究進路。

行政訴訟中涉及到多個主體,分別為原告、被告以及利害關係人,同時還有另外一種稱呼為相對人和相關人。利害關係人,顧名思義就是要和行政訴訟產生一定的利害關係,有一定的關聯才能夠有利益的連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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