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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行政複議和環境行政訴訟的區別?

環境行政複議和環境行政訴訟的區別?

一、環境行政複議和環境行政訴訟的區別?

環境行政複議和環境行政訴訟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複議由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複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行政複議適用行政複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複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複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範圍不同。《行政訴訟法》和《行政複議法》對於受理範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複議法》的受案範圍要廣於《行政訴訟法》。

二、行政複議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獨立複議原則。獨立複議原則是通過《行政複議法》第三條所確立的原則,指複議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

2、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合法原則是通過《行政複議法》第四條所確立的原則。

3、一級複議原則。一級複議原則是《行政複議法》第五條所規定的原則,指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行政複議實行一級終結複議制。

4、複議不停止執行原則。行政複議不停止執行原則是《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所規定的原則,是指除:

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②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四種情況之外,行政複議中,當事人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複議而停止執行。

5、書面審理為主原則。書面審理為主原則是《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二條所規定的原則,行政複議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聽取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的意見。

6、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合法與適當雙重審查原則是《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所確立的原則,要求行政機關在行政複議過程,不僅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還得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適當,以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單位、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若單位、個人不僅不履行相應的義務,反而還實施環境的污染行為,那麼可能就會受到被責令罰款等的行政處罰。被罰後,如果對罰款金額存在異議,可以按照程序提出複議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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