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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民事訴訟和環境行政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環境民事訴訟和環境行政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一、環境民事訴訟環境行政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環境民事訴訟和環境行政訴訟的區別有哪些?

1、主體不同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是對侵害環境的民事主體提起訴訟,而環境行政訴訟是在環境保護方面疏於職守的行政機關提起的訴訟。

2、具體規定

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法律上沒有規定,環境行政訴訟是有具體規定的。由於訴訟主體的不同,導致的訴訟方式、救濟方式、訴訟費用等都有差別。

二、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問題規定是什麼?

民事公益訴訟有別於普通民事訴訟。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即原告)突破了民訴法關於原告主體的一般規定。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的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而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是法定的,只有法律規定的有關機關和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才有資格提起公益訴訟。民訴法作為基本法僅對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作了原則性規定,具體到某類案件則是法律授權的機關和有權組織方能作為原告起訴。現行法律規定的有關“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公益訴訟規定的原告主體主要是法定的“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法定的有關“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的組織、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消費者協會等。但一些地區、一些法院在司法探索中,在案件範圍和起訴主體上都有突破。一些機關和社會組織作為原告提起公益訴訟,也得到了民眾的認可,並獲得了很好的社會效果。

綜合上面所説的,民事訴訟是因法人或者是自然人對環境破壞而提起的訴訟,對於行政訴訟是因行政執法人員因自己沒有履行自己的職責而由被害人提起的訴訟,這兩種所呈現的訴訟完全是不同的,只要主體不同最後導致的其它訴令的行為也是不同的,所以,不同案件所處理的方式也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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