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環境保護 >環境污染民事訴訟 >

居民噪音標準與時間規定週日

居民噪音標準與時間規定週日

擾民是晚二十二點至晨六點之間。

居民噪音標準與時間規定週日

1、一類生活區域夜測50分貝以上,二類生活區域夜測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者10點鐘的就是擾民了,屬於噪音污染。如果出現了在這些範疇之內的行為就是擾民。

2、小區裏裝修時間12時至14時、19時至次日7時才是不擾民。 每個省份規定的時間都有所不同,但是大同小異,居民正常休息時間內操作算擾民。容許裝修的時間集中在7時到12時,14時到19時。

3、晚11點到次日早7點,分貝高於80分貝,即為擾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k/baohu/huanjingminshi/yo7pr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