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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民事行爲與可撤銷民事行爲

無效民事行爲與可撤銷民事行爲

(1)可撤銷民事行爲發生的原因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無效民事行爲發生的原因是行爲根本不具備民事法律行爲的要件。可撤銷民事行爲是有效的,僅是在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而撤銷該行爲時,該行爲的效力才因被撤銷而溯及地消滅,自始無效。而無效民事行爲自始就不能發生效力。
(2)可撤銷民事行爲的撤銷,應由撤銷權人爲之;可撤銷民事行爲的效力消滅,以撤銷行爲爲條件。而無效民事行爲的無效可由任何人提出。
(3)可撤銷的民事行爲的撤銷權人對權利的行使擁有選擇權,當時人可以撤銷其行爲,也可透過承認的表示使撤銷權消滅。
(4)可撤銷的民事行爲,其撤銷權的行使有時間限制。無效民事行爲中,不存在此種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爲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爲無效。

無效民事行爲與可撤銷民事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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