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解除勞動關係離職證明的內容
- 離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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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常常會出現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可以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是單方面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那麼強制解除勞動關係離職證明格式是怎樣的呢?接下來本站小編將爲大家作出解答。
一、強制解除勞動關係離職證明
同志於 年 月 日進入本單位工作,現與本強制解除勞動關係,原因如下:
1、合同期滿:期滿時間 年 月 日
2、單位辭退:辭退時間 年 月 日
3、本人辭職:辭職時間 年 月 日
4、協議終止:終止時間 年 月 日
5、協議解除:解除時間 年 月 日
6、企業改制、兼併、破產:時間 年 月 日
7、其他情況: 時間 年 月 日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員工簽字: 年 月 日
備註:
1、以上終止或解除勞動關係原因僅選一項,多選、塗改無效。
2、本人辭職的不能申請失業保險金待遇。
3、協議終止是指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終止事實勞動關係。
4、協議解除是指由用人單位提出並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5、企業改制、兼併、破產的應附上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
6、其他情況是指死亡或退休。
7、本證明一式兩份。
二、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
(一)協議解除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或勞動者在具有法定情形時可以單方面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與對方協商:
1、勞動者單方面解除
(1)無條件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附條件單方面解除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非試用期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
(1)無條件單方面解除(過失性辭退)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附條件單方面解除(非過失性辭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經濟裁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4)用人單位附條件解除合同和經濟裁員的限制
以上就是本站小編爲大家分享的強制解除勞動關係離職證明,在證明中要明確勞動合同終止時間、解除時間以及其他情況。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達成的,所以要在解除協議中寫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以及相關賠償事宜,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聊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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