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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江市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全文是什麼

鎮江市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全文是什麼

鎮江市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

鎮江市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全文是什麼

鎮政規發[2014]3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進一步加強徵地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爲。

第三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徵地及採煤(礦)塌陷地徵地的補償標準,國務院、省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徵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 被徵地農民應當從徵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

被徵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後提出,經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覈,並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後,報轄市(區)人民政府、鎮江新區管委會確定。

被徵地安置農民不包括歷次徵收土地已進行安置人員;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在編在職和離退休人員。

第六條 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由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負責。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徵地報批、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編制和費用的解繳;財政部門負責徵地補償安置費用和社會保障資金的監督、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審覈、發放及個人分帳戶管理;公安、農林、審計、監察、民政等部門負責對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管、協調和指導。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具體做好徵地補償安置、土地交付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第七條 徵地補償標準應當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等情況確定,並適時調整,報市、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章

徵地補償

第八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徵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九條 土地補償費補償標準

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根據所徵收土地的不同類別,按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相應倍數確定。

(一)徵收耕地(含菜地,下同)、其他農用地、集體建設用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計算;

(二)徵收魚塘、果園、其他經濟林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計算;

(三)徵收未利用地的,按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5倍計算。京口區、潤州區、鎮江新區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爲每畝2400元;菜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爲每畝4600元;其他地區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爲每畝2100元,菜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爲每畝3000元。一般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標準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和物價水平,由市國土資源部門會同市物價、農林部門根據實際情況測算並適時調整,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條 地上附着物補償費標準(見附件1)

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補償辦法及標準按市、轄市、丹徒區、鎮江新區的規定執行。

對需要評估的項目,丹徒、京口、潤州、鎮江新區的由市國土資源部門牽頭,委託有資質的價格認證中心進行評估確定。轄市的由轄市國土部門牽頭,轄市價格認證機構進行評估確定。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作價收購補償(見附件3)。

第十一條 青苗補償費標準

(一)青苗補償費按一季產值計算一次性補償(見附件2),能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

(二)在徵地告知書送達後,擅自突擊栽種的花草、林木、青苗及建造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補償。

(三)建設用地和無收益的非耕地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 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徵收農用地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收農用地的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地單位人均農用地數計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安置補助費,京口、潤州、鎮江新區爲23000元/人,其他地區爲17000元/人。

(二)徵收未利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三條 徵收土地經依法批准並公告後,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相關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國土資源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第十四條 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依法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鎮(街道)、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政府依法批准後,由國土資源部門按規定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土地補償費歸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安置補助費用於16週歲以下被徵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者所有。

第十六條 徵地補償費用沒有足額到位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有權拒絕交地;徵地補償費用足額到位的,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應按期交地。

第十七條 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被徵地農民對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組織協調,協調不成的,當事人可提請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方案爭議在裁決前不影響徵收行爲的實施,裁決後按裁決的結果執行。

第三章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十八條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實行即徵即保、應保盡保,並逐步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接軌。

第十九條 經依法批准徵收土地後,以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爲界限,將被徵地農民劃分爲三個年齡段:

(一)16週歲以下未成年年齡段;

(二)年滿16週歲,未滿60週歲勞動年齡段;

(三)年滿60週歲養老年齡段。

確定的被徵地農民每個年齡段人員比例,應當與被徵地前被徵地單位各該年齡段人員比例基本相同。

第二十條 未成年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按照當地安置補助費的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補助費,不再納入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

第二十一條 勞動年齡段被徵地農民在用人單位就業的,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在用人單位就業的,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的規定自願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也可以選擇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 養老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從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次月起,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養老補助金的標準按照不低於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確定,並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同步調整。具體標準由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確定。

被徵地前已經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但不得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養老待遇和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費重複享受。

第二十三條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以及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從土地出讓金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負責解決。

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應當按照不低於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籌集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上報市人民政府備案。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不留缺口的原則籌集,不足部分從土地出讓金中優先安排。

丹徒、京口、潤州、鎮江新區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按上述最低標準籌集,籌集標準隨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調整而同步調整。當年新徵收土地另按每畝計提3萬元,作爲社會保障統籌資金,上述所需資金列入徵地成本。

第二十四條 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財政部門應當設立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保障資金專戶),管理、覈算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

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並建立個人分帳戶。

第二十五條 勞動年齡段的被徵地農民達到領取養老金年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帳戶資金本息餘額一次性退還本人。被徵地農民死亡的,其在保障資金專戶個人分帳戶資金本息餘額可以依法繼承。

第二十六條 被徵地農民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七條 被徵地農民按照醫療、工傷、生育保險規定繳納保險費用後,享受相關待遇。

第二十八條 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將勞動年齡段內的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加強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徵地農民就業。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實行徵地補償資金預存制度。預存徵地補償款按當地土地徵收補償安置的平均標準合理確定。丹徒、京口、潤州、鎮江新區預存徵地補償款標準確定爲:農用地每畝20萬元,其他土地每畝10萬元。徵地報批前,預存徵地補償款需足額解繳到位,凡資金不到位的一律不予受理用地報批材料。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和鎮江新區管委會應當將徵地補償費用和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入市、轄市(區)、鎮江新區財政部門指定的帳戶(以下簡稱預存款帳戶)。徵地報批時,市、轄市(區)、鎮江新區財政部門應當出具徵地補償費用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相關憑證。

市、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徵地補償資金預存標準調整機制,預存款標準隨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徵地補償標準同步調整。

市、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前,轄市(區)、鎮江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出審覈意見。經國務院批准徵地的,土地所在地的市、轄市(區)、鎮江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覈。未經審覈同意的,市、轄市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三十條 市、轄市(區)、鎮江新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在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一個月內,從預存款帳戶中將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將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附着物補償費、16週歲以下被徵地農民生活補償費足額支付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在收到徵地補償款之日起一個月內,將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週歲以上被徵地農民,將青苗、附着物補償費用足額支付給所有者。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到賬後10個工作日內,市、轄市(區)、鎮江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以下方式處理:

(一)將養老年齡段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帳戶,用於逐月發放養老補助金;

(二)將勞動年齡段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記入其在保障資金專戶中的個人分帳戶,用於逐期代繳其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

第三十一條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參照社會保障基金有關規定管理,單獨記賬、覈算,實現保值增值。

第三十二條 依法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部分土地補償費,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用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生產和公益性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中,有關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徵地補償費用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未能及時足額到位的;

(二)出具徵地補償費用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的虛假憑證的;

(三)對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落實情況提供虛假審覈意見的;

(四)侵佔、截留、挪用徵地補償費用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

第三十四條 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弄虛作假,冒領、截留、挪用徵地補償費用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均包含本數。

第三十六條 各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報鎮江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4年3月20日起施行。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新徵收土地不再執行《鎮江市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辦法》(鎮政規發〔2009〕8號通知印發,鎮政規發〔2011〕7號通知修訂)。已經參加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仍然按照原規定繼續執行,有條件的地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銜接。

附件1地上附着物補償標準

品種歸類 規 格 單 位 補償標準(元)

噴灌設施 畝3300

大棚 塑料小棚 畝900

竹竿大棚1600

鋼管大棚2.5cm(管徑)米(每畝不超過950米)7

3cm(管徑) 8

塑料地膜 畝400

水泥場地 平方米80

遷墳 水泥墳 穴2500提供墓穴500

土墳 穴2200安葬的300

糞坑 土、水泥、磚 口60-180

糞缸 只100

化糞池 立方米400

砂石路 平方米50

護坡設施 水泥 平方米80

水泥板 平方米100

石駁 立方米240

水泥涵管 直徑40釐米以下 米55

直徑40-60釐米 米80

直徑60-80釐米 米110

直徑80釐米以上 米140

明渠 水泥板、磚混結構、水泥 米120

圍牆 空鬥 平方米70

實砌 平方米100

水泥跳板 塊120

注:1.遷墳費用由用地單位和墳主按標準直接實施補償。

2.連棟鋼管大棚按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附件2青苗補償標準

品種類別 標準(元/畝)

水稻1800

旱谷1500

蔬菜3000

茶葉7000

魚塘(含開挖費) 一般魚塘4000

精養魚塘7000

附件3樹木、花木補償標準

類別 說明 規格 單位 補償標準

一般樹木 樹木直徑從1.2米5cm以下(含5cm,下同) 棵5

高處計算

5-10cm 15

10-20cm 50

20cm-30cm 100

30cm以上及特種樹木評估

一般竹園 畝4000

苗圃 畝 評估

蘋果、 橘、桃、梨、杏柿、棗等果樹110棵/畝(含本數)以下的,按棵計算 三年生以上(含本數) 棵100

三年生以下45

110棵/畝(不含本數)以上的按畝計算 三年生以上(含本數) 畝11000

三年生以下 畝5000

注:葡萄、草莓等特種經濟作物、特種水產養殖按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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