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徵地拆遷 >補償標準 >

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內容是什麼?

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內容是什麼?

徵地後應該對該片土地的使用者進行一定的補償,這是國家明確規定的。因此,國家有針對徵地補償方面進行一定的規範,各地政府也根據國家的相關政策,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相關的政策法規。比如江蘇省就結合江蘇省的實際情況制訂了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

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內容是什麼?

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

第一條 爲了維護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和長遠生計,規範徵地補償安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是指國家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徵收後,依法給予被徵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補償,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的行爲。

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應當遵循即徵即保、應保盡保、分類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則,與促進就業相結合,將被徵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確保被徵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五條 被徵地農民應當從徵地前在擁有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承擔農業義務的成員中產生,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享有優先權。具體辦法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

被徵地農民的名單由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商定後提出,經鄉(鎮)人民政府審覈,並在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後,報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市、縣(市)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合做好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 省國土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察、財政、農業、民政、審計等部門負責對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監督、協調和指導。

第八條 根據土地價值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省以縣級行政區爲單位劃分爲四類地區(見附表),執行相應的徵地補償標準。徵地補償標準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物價變動、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標準等情況確定,並適時調整。

第九條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徵地補償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徵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補償費。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土地區位條件制定徵地補償區片價格,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按照區片價格確定徵地補償費用。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按照用途分爲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被徵收土地的面積計算;徵收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計算;徵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徵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的0.5倍計算。

第十一條 徵收農用地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被徵地農民人數,按照被徵收的農用地面積除以徵地前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農用地面積計算。

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十二條 徵收土地涉及房屋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徵收宅基地涉及農民住房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能夠重新安排宅基地的,對其住房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宅基地的,按照與被徵收住房面積相當的原則安排住房,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徵收土地涉及其他建築物、構築物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能夠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對其建築物、構築物按照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給予補償;未能重新安排其他建設用地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給予補償。

第十三條 徵收土地涉及前條規定以外的農田水利、交通運輸、電力、通訊基礎設施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則支付遷移費、改建費或者補償費。

青苗補償費按照一季的產值計算,能夠如期收穫的不予補償。對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支付移植費;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在江蘇省進行的所有的徵地,都要按照江蘇省徵地補償和被徵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進行徵地補償,包括徵地補償的種類和每項補償所要補償的金額。如果出現問題可以到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或者是到法院進行訴訟,透過理智合法的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拒絕暴力行爲。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zhengdi/buchangbiaozhun/k5ov5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