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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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夫妻共同債務的規定是什麼?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夫妻共同債務,是以夫妻共同財產作爲一般財產擔保,在夫妻共有財產的基礎上設定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爲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履行法定扶養義務、必要的交往應酬,因共同生產經營活動等所負之債,以及爲撫育子女、贍養老人,夫妻雙方同意而資助親朋所負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指的是在婚姻狀態的存續期間,爲了滿足夫妻雙方共同生活的需要,所形成的夫妻雙方需要共同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債務必須得是婚姻存續期間對外承擔的債務,而不能是在婚前某一方的自己承擔的債務,也不能是賭債,否則就屬於夫妻一方所負的債務而非共同的債務。
二、不是夫妻共同債務還用還債嗎?
不需要拍賣還債,由於房屋時婚後取得,即使產權證上只登記了一方的名字,仍然應當認定爲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抵押有效,則取得房產所有權一方應承擔抵押還款責任。在抵押債權人沒有同意的情況下,房屋是不能出售的。女方可以考慮爭取房屋權利,並給予男方相應的現金補償。
一般而言,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債務,爲夫妻共同債務;對個人債務還是夫妻共同債務的性質難以確認的,由有直接證據證實承擔義務的一方負主張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債務的舉證責任。
當事人主張由夫妻一方承擔債務,又舉證不能的,人民法院也無法查實的,法院一般從公平分擔舉證責任角度出發,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所負的債務,屬於婚內共同債務,要夫妻雙方共同償還,不足的部分可以用個人財產償還,並不是婚內共同債務,不需要用婚內共同房子進行還債,債務歸一方所有的,是由欠債的一方自行償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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