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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提起訴訟解除合同是明示違約嗎

在我國提起訴訟解除合同是明示違約嗎

合同的嚴密審查這是非常關鍵的一道程序的,這關係到將來能夠把合同有效的貫徹執行下去。可實際上人們往往是在還沒有開始正式履行自己的義務的時候就發現了某些問題,進而按照合同中的約定想要透過訴訟直接解除合同。對於有一方的這種請求,可能另一方會比較關注在我國提起訴訟解除合同是明示違約嗎?

在我國提起訴訟解除合同是明示違約嗎

一、在我國提起訴訟解除合同是明示違約嗎?

不是的,我國的《合同法》規定,當某些法律規定的情形發生時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這就是合同的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指合同生效後,沒有履行或者未履行完畢前,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行使解除權而使合同關係消滅。

《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合同解除法定條件,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爲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與約定解除既有區別又有聯繫。其區別表現在,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規定解除合同的條件,當條件具備時,解除權人可直接行使解除權,將合同解除;而約定解除是雙方的法律行爲,一方的行爲不能導致合同解除。其聯繫表現在:約定解除可以對法定解除作補充。比如約定違反合同中的任何一項規定,不論程度如何,均可解除合同。

二、明示違約

所謂明示預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明確肯定地向另一方當事人表示他將在履行期限到來時不履行合同。

構成明示預期違約必須要具備如下條件:

(l)必須發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後,合同履行期到來前這段時間內。如果債務人在履行期間屆滿後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則屬於實際違約

(2)必須是一方明確肯定地向對方作出毀約的表示。換言之,一方表示的毀約意圖是十分明確的、確定的、不附有任何條件的。

(3)當事人表示的必須是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正是由於一方表示其在履行期到來之後,將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從而會使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或嚴重損害其期待利益。如果被拒絕履行的僅是合同的部分內容或次要義務,並且不障礙債權人所追求的根本目的,這種拒絕履行並沒有使債權期待成爲不能,就不構成預期違約。

(4)提出不履行合同義務無正當理由。

對於明示毀約的法律救濟,債權人可以有兩種選擇:

(1)債權人可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而不必坐等履行期的到來。

(2)也可以不理會對方的明示毀約而繼續保持合同效力,等到繼續履行期到來後,按照實際違約得到救濟。但債權人應負擔減損義務,且應承擔履行期內意外事變的風險。

書面合同的明示違約這是要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的,但是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合同的有些原因可能就是受到法律支援的,法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不能夠按照違約來處理的,除非是要求解除合同的這一方根本就沒有任何正當的藉口。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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