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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有合同解除的違約金嗎?

在我國有合同解除的違約金嗎?

一、在我國有合同解除的違約金嗎?

在我國有合同解除的違約金嗎?

我國沒有合同解除後的違約金,解除合同和支付違約金只能選擇其中一種。解除合同與支付違約金只能擇一行使,換句話說就是解除合同後就不能要違約金了。要想獲得全部補償性違約金必須以繼續履行合同爲前提。

合同違約金,指合同當事人違反合同應當向對方支付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一定數額的金錢。支付違約金責任是違反合同應承擔的主要違約責任之一。違約金是債的擔保的一種,也是對違約的一種經濟制裁。違約金的設立是爲了保證債的履行,即使對方沒有遭受任何財產損失,也要按法律或合同的規定給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標準依法定或雙方在合同中書面約定。

《民法典》的有關規定,國家對違約金有所幹預,體現在當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時,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而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則可以要求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合同義務。另外,當事人可以既約定違約金也可以約定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以避免預定的損失賠償額過低。

違約金有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之分。法定違約金由法律直接規定的違約金爲法定違約金;約定違約金由當事人約定的。約定違約金是一種合同關係,稱違約金合同。

二、 解除合同與支付違約金擇一行使的原因

解除合同與支付違約金只能擇一行使,主要是因爲:

1、我國實行的是補償性違約金,違約金是對違約造成損失的提前確定。理論上認爲,違約金有補償性、懲罰性兩種,補償性違約金是對違約行爲造成損失的彌補,解除合同與支付違約金在這裏是不可以同時適用的;懲罰性違約金是對違約方違約行爲的懲戒,不以損失是否存在爲依據,也只有在懲罰性違約金中,才存在懲罰違約行爲與解除合同並存。

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或違約金計算方法,但如約定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如約定違約金過高於造成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其中說明,當事人對違約金的處分權雖應受到尊重,但並非沒有度,而是不能“過高”或“低於”,即違約金只是當事人對違約行爲可能造成損失的事前預定,我國所實行的是補償性違約金,而不是懲罰性違約金。

2、要想獲得全部補償性違約金必須以繼續履行合同爲前提。補償性違約金包括了因違約行爲而造成直接損失及可得性利益損失,可得性利益只有在合同履行完畢時才能產生。

3、解除合同不是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民法典》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其中表明,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一種包括返還不當得利和賠償損失在內的民事責任,損失也僅僅是指直接損失並不包括可得性利益損失。即解除合同的法律後果不包括支付違約金在內的違約責任。

在簽訂合同時,應當注意合同條款的書寫以及合同相關的法律規定,不僅要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還要保證自身的合法權益。在合同不能被順利履行的情況下,我們也可以透過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標籤: 違約金 我國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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