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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降低工資

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降低工資

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如果有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企業生產經營和勞動者業績相關,勞動者業績又和勞動報酬掛鉤的,可以依法降低勞動報酬;
對於實施綜合工時制和不定時工時制的企業,可以採取集中休息、集中安排工作的方式進行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工作安排;
對於實施標準工時制的企業,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原則上需要與員工協商一致。
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規章制度規定的標準,向勞動者發放工資,否則屬於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如補足工資,勞動者以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
因此,一般情況下,企業不能隨意降低工資標準。
但如果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如果勞動者的業績和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直接相關的,而勞動者的業績又和其勞動報酬掛鉤的,企業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規章制度規定,依法降低勞動報酬。
除雙方約定勞動報酬和業績掛鉤,業績和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直接相關的情形之外,企業要降低工資報酬,只能和勞動者協商。
《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明電〔2020〕5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透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

因疫情影響導致企業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否降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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