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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違章處理2020年新規定

異地違章處理2020年新規定

對於依法可能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機動車駕駛人對違法事實有異議的;機動車駕駛人在本記分週期內滿分學習3次以上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對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予以處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發生地接受處理的等多種情況,依然必須在違法發生地進行處理。

異地違章處理2020年新規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異地處理工作規範》 第三條

機動車駕駛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交通違法行爲事實無異議,且選擇在交通違法行爲發生地以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處理地)處理的,由交通違法行爲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發生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處理地協助發生地查驗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等牌證以及機動車和駕駛人違法資訊,代爲履行處罰告知程序,代爲送達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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