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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後能否要求調換車位 合同註明車位“不利因素”

購買後能否要求調換車位 合同註明車位“不利因素”

隨着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

合同註明車位“不利因素”,購買後能否要求調換車位

車輛已普遍成爲人們的代步工具。

與此同時,

車位需求量也不斷增大,

在選購車位時產生糾紛也越發常見。


近日,

江蘇省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審結了一起車位買賣糾紛案,

未支援原告薛女士請求

被告甲公司調換車位的訴訟請求。
案件詳情

2020年12月,薛女士向甲公司購買了某商業中心的一個車位。雙方簽訂的《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附件中有一項約定,該車位左側或右側安裝的立柱及消火栓箱,可能對購買者泊車、車門開啓產生不便。薛女士在轉讓合同及合同附件中均簽字確認知曉該情況。


甲公司向薛女士交付車位後,薛女士發現該車位一側有立柱及消火栓箱,車輛停放在車位後車門無法完全開啓,雙方協商未果,薛女士遂訴至姑蘇區法院,要求甲公司爲其調換車位。


薛女士認爲,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案涉車庫尚未完工,無法實地檢視自己認購車位的具體情況,購買時是在模擬的展板上進行選擇,其對車位存在的不利因素並不知情。


姑蘇區法院至案涉現場進行實地停車試驗,在相鄰車位中正常停放一輛轎車,由司機駕駛一輛車體大於薛女士自用車的轎車,可以倒車入庫停放於案涉車位中,且可以開啓車門。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後認爲,薛女士與甲公司簽訂的車位使用權轉讓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


薛女士認爲甲公司提供的合同存在格式條款,並且未就該車位的不利因素對自己進行提示和說明,該車位左側的立柱及消火栓箱已嚴重影響其停放車輛。法院查明,合同中以粗體下劃線方式提示買方注意該車位的實際狀態,並在合同附件中明確羅列出存在不利因素的車位,並描述了實際情況。


根據合同附頁的說明,案涉車位一側立柱及消火栓箱影響泊車及車門開啓,與實際情況相一致,故法院認定甲公司已經對案涉車位的不利因素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


另結合現場停車試驗,可以證實案涉車位雖存在上述不利因素,但尚不足以嚴重妨害車輛停放及司機開車,故對薛女士提出案涉車位存在不便程度超出合理範疇的主張不予認定。據此,薛女士要求甲公司另行提供一個可以正常使用車位的訴訟請求,法院未予支援。



法官說法

格式條款又稱爲標準條款,是指當事人爲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如保險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等,都是格式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等與對方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爲合同的內容。


本案中的車位銷售合同也屬於開發商預先擬定的格式合同。因開發商已在合同中如實、明確告知所銷售車位存在的不利因素,消費者在寫明車位不利因素的附件中已經簽字確認,故應認定開發商已履行了不利因素的告知義務,消費者再以格式條款爲由主張免責,依據不足。


本案中,經法院相關人員現場試驗,雖車位一側安裝有立柱及消火栓箱,但不足以影響車輛停放及開門。若車位不利因素屬於實質性影響車輛停放、開門的,則影響合同目的實現。


本案也提醒消費者,在簽訂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時,應仔細閱讀合同內容,要求提供方對合同條款進行說明,審慎決定是否簽署合同。如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糾紛,應就格式條款的內容有無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方是否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等及時收集證據。對於提供格式條款的商家,應本着公平與合理的原則擬定格式條款,注意文字表達準確,防止出現歧義;在合同中應以顯著方式對格式條款進行提示說明,如就格式條款設計專門的簽字欄,並就解釋、說明條款內容的過程保留相關證據。

廣西高院 2023-07-07 11:30 發表於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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