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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的舉證時限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仲裁的舉證時限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仲裁的舉證時限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仲裁的舉證時限的規定是什麼
1、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審理結束前對其主張完成舉證。
2、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時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時限內不提交的,視爲放棄舉證權利。
3、當事人增加、變更申訴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時限屆滿前提出。
4、當事人在舉證時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時限內向仲裁委員會申請延期舉證,經仲裁委員會准許,可以適當延長舉證時限,但延長時限最多不得超過7日。
5、因當事人未提交證據致使案件爭議事實難以認定的,仲裁委員會可以根據審理需要要求持有該證據的一方當事人或對該案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在指定時限內提供證據。勞動者在勞動爭議案件處理中,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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