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有人知道終止勞動合同什麼意思嗎
勞動
合同終止是指按勞動法的規定,當事人雙方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條款,實現和履行了相應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即因期滿或者雙方
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而喪失效力。一般說來,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期限屆滿而終止;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因合同約定的條件出現而終止;以完成某項工作任務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因工作任務完成而終止。如果終止條件一經成就,勞動
合同效力即行終止,這是勞動合同終止後的必然後果。在勞動合同終止後,由於生產、工作需要,在雙方完全同意的條件下,可以在終止合同後再續訂合同。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的; (四)勞動者退休、退職、死亡的。 勞動合同當事人實際已不履行勞動合同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勞動者患職業病、因工負傷,被確認爲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爲完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但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並且用人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同時又沒有嚴重過錯的,勞動合同期限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三)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勞動者可以隨時終止勞動關係。 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勞動關係,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但勞動者具有上述順延情形之一的,勞動關係應當順延至該情形消失。 勞動合同終止一般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因爲用人單位破產、解散或者被撤銷而導致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勞動者本人一個月工資收入的經濟補償。 作爲職場中人明白終止勞動合同什麼意思還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