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徵收範圍確定後以後不得實施哪些行爲

徵收範圍確定後以後不得實施哪些行爲

徵收範圍確定後以後不得實施哪些行爲
徵收範圍確定後以後不得實施哪些行爲
1、徵收範圍確定以後,不得在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物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爲:違規實施的,不予補償。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不增加違反規定的補償費用:
(1)建立新的公房租賃關係、分列公房租賃戶名
(2)房屋轉讓、析產、分割、贈與;
(3)新增、變更工商營業登記;
(4)遷人戶口或者分戶:
(5)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爲。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機構受理上述事項時,應當要求公房承租人、被徵收人提交不因此增加違反規定的補償費用的書面承諾。
2、徵收範圍確定以後,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上述要求在徵收範圍內進行公告,並書面通知規劃土地、市場監管、公安等行政部門,以及房地產登記機構、公房出租人(或其委託的管理人)等單位。公告和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lw6dl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