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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的工作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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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的工作有什麼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的工作有什麼
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的工作包括的範圍有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包括:
森林代木、歸楞及流放作業,凡在墜落高速度基準面5米以上(含5米)有可能墜落高度進行作業。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法》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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