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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

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

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
雙倍工資計算的起止時間

如果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未及時簽訂勞動合同,那麼用人單位將面臨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風險。那麼雙倍工資應如何支付呢?


根據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從用工之日起一個月的時間內,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超過這個時間的話,就要開始支付雙倍工資了。所以,支付雙倍工資的開始時間應當是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之次日開始計算。


那麼,雙倍工資計算的截止日期是什麼時候呢?


如果用人單位一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如果超過一年的話,雙方視爲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的計算截止日期爲視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止,也就是11個月的雙倍工資。


如果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後與勞動者簽訂了書面合同,則從第二個月起至簽訂之日之間可以主張雙倍工資。


實踐中還存在另外一種情形,就是用人單位在超過一個月後與勞動者補簽了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簽在一個月之內,也就是所謂的倒籤合同。如果出現這種倒籤的情形,律師認爲,如果勞動者能夠舉證證明勞動合同是倒籤的,那麼仍然可以按照實際情形主張雙倍工資;如果勞動者不能證明合同是倒籤的,則視爲雙方在一個月內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能向單位主張雙倍工資。


雙倍工資不是勞動者的勞動報酬,而是對於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措施。但現實生活中,很多單位都利用勞動者法律意識的淡薄,故意逃避法律責任。而作爲勞動者要是遇到這樣的情況,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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