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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戶與供應商保密協議

客戶與供應商保密協議

客戶與供應商保密協議
供應商和客戶保密協議需要怎麼辦理的呢?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關於供應商和客戶保密協議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與進階管理人員、進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祕密事項,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實行不超過兩年的禁業限制期。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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