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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賠償十年以上

勞動合同法賠償十年以上

勞動合同法賠償十年以上
勞動合同法賠償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以下情形:1、患病或非因工受傷,在固定治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崗位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被證明不能勝任工作,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客觀情況發生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支付一個月代通金,解除勞動合同,同時支付勞動者補償金。否則就屬於非法解除勞動關係,應該向勞動者支付雙倍補償金標準的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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