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普法百科網 >

法律顧問 >法律 >

擔保法12條和擔保法解釋20條

擔保法12條和擔保法解釋20條

擔保法12條和擔保法解釋20條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同學開了擔保公司,那擔保法解釋20條與擔保法12條是怎麼樣的

第二十條: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就是有不止一個的擔保人,他們之間負連帶責任,只要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清償的,債權人就可以既要求債務人履行到期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擔保人履行全部的債務,如果擔保人代債務人履行了到期債務,那麼他就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他或他們已經替債務人所長換的款項,如果追償不能,那麼,就可以向其他承擔連帶責任的擔保人按照他們內部約定的擔保比例分擔,沒有約定擔保比例的,就要平均分擔。以上就是對擔保法解釋20條與擔保法12條是怎麼樣的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pfbkw.com/zh-hant/guwen/falv/d547p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