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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司法解釋69條如何判斷?

擔保法司法解釋69條如何判斷?

一、擔保法司法解釋69條如何判斷?

擔保法司法解釋69條如何判斷?

《擔保法》將於2020年12月31日終止,將由《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正式代替。

只要債務人有多個普通債權人的,在清償債務時,債務人與其中一個債權人惡意串通,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抵押給該債權人,因此喪失了履行其他債務的能力,損害了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其他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行爲。

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第三百八十八條 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質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擔保功能的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第三百八十九條 擔保物權的擔保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第三百九十條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徵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限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二、哪些情況擔保物權會消失?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規定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綜合上面所說的,在多個債權人之中,如果出現了有抵押的情形存在,那麼就需要簽訂抵押的合同,如果債務人與一方債權人串通的話,那麼就已經存在了違法的情形,對於受害的一方是可以要求違法方承擔賠償,並可以直接的要求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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