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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人數衆多的共同訴訟,可以由當事人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爲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發生效力,但代表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必須經被代表的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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