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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工傷糾紛被告如何拖延時間

法律規定工傷糾紛被告如何拖延時間

法律規定工傷糾紛被告如何拖延時間
法律規定工傷糾紛被告如何拖延時間
對鑑定結果不服等。
工傷賠償糾紛中用人單位拖延時間的常見手段有:1、對工傷認定提起行政訴訟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工傷認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申請行政複議;2、對鑑定結論不服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等;3、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爲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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