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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他人商業祕密

使用他人商業祕密

使用他人商業祕密
屬於侵犯他人商業祕密的情形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下列行爲屬於侵犯他人商業祕密的不正當競爭行爲:


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其它不正當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祕密;


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保守商業祕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權利人和商業祕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爲,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祕密,視爲侵犯商業祕密。


商業機密是一個企業的命脈,影響着企業的發展,侵犯了商業祕密,不僅僅是民事案件,情節嚴重屬於刑事案件。不過再這還是建議一下,有關商業機密的事情,一定要進行簽訂保密協議,這樣是對雙方的一種保護,也是對雙方的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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