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祕密可以作爲證據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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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業祕密可以作爲證據使用嗎?
商業祕密可以作爲證據使用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有: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第六十八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版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權,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二、商業祕密的法律特徵有哪些?
(一)祕密性。商業祕密首先必須是處於祕密狀態的資訊,不可能從公開的渠道所獲悉。《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祕密行爲的若干規定》規定:“不爲公衆所知悉,是指該資訊是不能從公開渠道直接獲取的。” 即不爲所有者或所有者允許知悉範圍以外的其他人所知悉,不爲同行業或者該資訊應用領域的人所普遍知悉。
(二)實用性。商業祕密與其他理論成果的根本區別就在於,商業祕密具有現實或潛在的實用價值。商業祕密必須是一種現在或者將來能夠應用於生產經營或者對生產經營有用的具體的技術方案和經營策略。不能直接或間接使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資訊,不具有實用性,不屬於商業祕密。
(三)保密性。即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包括訂立保密協議,建立保密制度及採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手段。只有當權利人採取了能夠明示其保密意圖的措施,才能成爲法律意義上的商業祕密。
(四)價值性。是指該商業祕密自身所蘊含的經濟價值和市場競爭價值,並能實現權利人竟記利益的目的。
商業祕密並不是不能作爲證據使用,但因爲商業祕密具有保密性,所以一般不會在法庭上公開質證,或者說涉及商業祕密的糾紛不會公開審理。但商業祕密涉及的內容跟案情的審理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話,還是要向法庭提供相關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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