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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工資稅前扣除

殘疾人工資稅前扣除

殘疾人工資稅前扣除
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關於工資薪金總額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依據上述規定,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是指應發工資額,不包括企業爲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但包括個人從工資中繳納的社會保險。因此,應按殘疾職工應發工資計算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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